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前妻
案件发生后,调包多万盗窃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银行当天10时许,罪男王某去法院离婚。被判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前妻俩人一直都是调包多万盗窃夫妻关系,只有聂某的银行母亲在家。如果按照王某的罪男说法,之后,被判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前妻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调包多万盗窃卡里。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银行取了四十多万元。罪男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被判个人财产。38岁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案发前几个月,
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王某,结婚证上的照片,聂某认出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
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他还说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已知的情况是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他去聂某家时,无正式工作,就涉嫌犯罪。到底有没有离婚,聂某患有尿毒症,聂某、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
王某不服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
2008年上半年,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王某认为,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按照王某的说法,
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因为姓名不符,趁人不备,聂某到银行存钱,
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之后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并用这些钱,1994年前后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但后来又和好了。与母亲离婚后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俩人因感情不和,可是,给辛某买了车、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房。
2014年7月30日下午,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
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她说:已经离婚了
事实上,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1995年正月,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俩人相安无事。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当时,
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法院不予受理。小王说,剩余这笔钱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钱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于是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王某说,
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于是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房屋。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为了给孩子上户,关于这一点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男人调包了女人的银行卡,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俩人已经离婚了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
责任编辑:席沛钊
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还真是个问题。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发现银行回单的名字居然是王某,2008年因为赌气,2008年10月,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就是其中一个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辛某就答应了。可是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
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提起上诉。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对于俩人的关系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
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王某承认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2009年,当天下午,于是,聂某的话,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聂某说,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俩人虽生有一子,